教育部97年度全國各級學校拔河比賽競賽規程
一、依 據:依據教育部97年4月30日台體(三)字第0970068241號函辦理。
二、宗 旨:配合教育部「增加學生運動時間」方案政策並達成「一人一運動;一校一團隊」之目標推廣校園拔河運動,進而養成學生終生運動習慣,提昇健康體適能,並藉活動之實施提升八人制拔河運動之技術水準、以培養學生發揮互助合作之團隊精神,迎接2009世界運動會,締造拔河運動項目佳績。
三、指導單位:教育部
四、主辦單位:國立台灣體育大學(桃園)
五、協辦單位: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教育部中部辦公室、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中華民國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總會、中華民國拔河運動協會
六、比賽時間:97年5月31日至6月1日。
七、比賽地點:國立台灣體育大學(桃園)綜合體育館(333桃園縣龜山鄉文化一路250號)。
八、參加對象:
- 凡中華民國台、澎、金、馬地區之各級學校,均以校為單位參加全國賽。
(二)參加人員以各校在籍學生始得報名參加,各校報名得以男子組、女子組各報二隊為限(夜間部及進修學校之高中職得另組男子組、女子組各乙隊報名參加),不得跨校組隊參加。
(三)教職員工組:本年度正式編制內教職員工為限,以校或鄉為單位組隊參賽。
九、實施方式:
(一)分級:依各級學校及體重區分為十組,各組如下表:
組 別 | 級 別 | 備 註 | |
國小 | 男生組
女生組 混合組 |
8人總重量400公斤(含)以下
8人總重量400公斤(含)以下 8人總重量360公斤(含)以下 |
1.五年級以上。
2.混合組男女生各四人。 3.每人限報名參加一隊。 |
國中 | 男生組
女生組 |
8人總重量480公斤(含)以下
8人總重量440公斤(含)以下 |
|
高中 | 男生組
女生組 |
8人總重量560公斤(含)以下
8人總重量480公斤(含)以下 |
含五年制專科學校
1、2、3年級。 |
大專 | 男生組
女生組 |
8人總重量600公斤(含)以下
8人總重量480公斤(含)以下 |
|
教職員工 | 混合組 | 8人總重量560公斤(含)以下 | 男女教職員工各四人 |
(二)分組:
1.國小不分組比賽。
2.國中男、女生甲組,凡獲教育部96年度全國各級學校拔河決賽前六名者及獲乙組第一名者,須參加甲組比賽,其餘各校得參加乙組比賽。
3.高中男、女生甲組,凡獲教育部96年度全國各級學校拔河決賽前六名者及獲乙組第一名者,須參加甲組比賽,其餘各校得參加乙組比賽。
4.大專院校男生甲組,凡獲教育部96年度全國各級學校拔河決賽前五名者及獲乙組第一名者,須參加甲組比賽,其餘各校得參加乙組比賽。
5.大專院校女生甲組,凡獲教育部96年度全國各級學校拔河決賽前四名者及獲乙組第一名者,須參加甲組比賽,其餘各校得參加乙組比賽。
6.上述規定參加甲組之學校,如報名二隊參加比賽,另一隊得報名參加乙組比賽。
十、比賽規則:採用中華民國拔河運動協會審訂之最新拔河運動規則。
十一、比賽制度:
(一)國小各組之比賽,預、複賽均採分組循環賽制,每場比賽採二局積分制,並將犯規次數或體重輕重做為勝負判決之輔助依據。決賽各場比賽,採單淘汰制,每場比賽採三局二勝制,比賽時間以一分鐘為限。
(二)國中以上學校採混合賽制,即決賽之預賽、複賽,採循環制;決賽採雙淘汰賽。
(三)各組如僅一隊報名,則不舉行比賽。
十二、比賽用繩:採用中華民國拔河運動協會審訂合格之拔河繩。
十三、報名手續:
- 各級各組比賽,每校得報名二隊參加比賽。
- 各組各隊,請於中華民國97年5月19日(星期一)前,將報名表(請加蓋單位印信或校長簽章)如附件一,逕送或掛號郵寄:國立台灣體育大學(桃園)體育推廣學系收(333桃園縣龜山鄉文化一路250號)。聯絡人:黃錫秋小姐電話:(03)3283201轉8513傳真:(03)3280595
- 各組各隊得報名15人,含領隊1人、管理1人、教練1人、隊員12人,惟比賽及過磅限10人,高中以上學校比賽及過磅限9人。
- 過磅單請黏貼最近三個月內照片,於比賽當天攜至大會統一過磅(未經過磅不得出賽)。
十四、抽籤、領隊會議及報到:
(一)抽 籤:全國賽賽程抽籤各隊於97年5月22日(星期四)上午 10 時30分整,於國立台灣體育大學(桃園)教學研究大樓305會議舉行,抽籤不另行通知,未到者由大會競賽組代表抽籤。
(二)領隊會議:領隊會議訂於97年5月30日(星期五)下午4時整,於國立台灣體育大學(桃園)綜合體育館319室舉行。領隊會議不另行通知,會議決議事項不得異議。
(三)報 到:參加各隊應於競賽日第一天上午8時前完成報到手續。
(四)過 磅:過磅時間分二時段,請各隊擇一時段,完成過磅程序,過磅單如附件二。
1.97年5月30日下午4時至5時30分(全部參賽隊伍)。
2.97年5月31日上午7時30分至8時30分(全部參賽隊伍)。
十五、交通費補助:
(一)離島地區參賽隊伍每隊補助交通費: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隊伍每隊新台幣1萬元。
(二)本島參賽隊伍補助交通費;中部(含宜蘭)每隊新台幣3仟元、東部及南部每隊新台幣6仟元(含教職員工組)。
十六、獎勵:
- 各 組取前八名,前六名各頒獎盃乙座、選手獎狀乙紙,七、八名選手獎狀乙紙(以過磅10人為限),其餘參賽單位各頒獎狀乙紙,各組設優秀教練獎二名,各頒獎盃 乙座;精神總錦標共六名,各頒獎盃乙座。另大專甲組、高中甲組、國中甲組及國小組獲第一名者,頒發獎學金1萬元;第二、三、四名者,頒發獎學金6仟元;國 中以上隊伍報名參加乙組學校,獲第一、二、三、四名者,各頒獎學金6仟元。
- 凡獲本項比賽優勝各組各隊得依據教育部頒布之「教育部補助學校運動團隊出國比賽、移地訓練要點」,作為申請出國比賽或移地訓練之成績依據。
- 各績優隊伍隊職員依有關獎勵辦法辦理。
- 各承辦行政人員依有關獎勵辦法辦理。
- 遴選並表揚推展拔河運動績優學校及有功人員,遴選及表揚辦法由主辦單位另訂之。
十七、申訴:
(一)凡規則有明文規定及有同等意義解釋者,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不得提出 異議。
(二)有關學生資格之抗議,須於比賽前向大會提出申訴,比賽開始概不受理。
(三)比賽發生爭議時,須立即向該場比賽主審裁判提出口頭申訴,且比賽仍繼續進行,不得停止,否則以棄權論。
(四)前項口頭申訴申請,在該場比賽結束十分鐘內由領隊或教練填寫申訴書向裁判長提出,並繳交保證金三千元整,否則不予受理,申訴成立時保證金
退還,否則予以沒收。
(五)申訴以大會審判委員會之判決為終決。
十八、注意事項:
(一)參賽單位學生平安保險未包含者,各隊應依規定逕行投保相關保險。
(二)參賽選手請攜帶學生證及相關證明證件以備查證,若有冒名頂替,一經證實,取消全隊比賽資格,並報請教育主管機關議處相關人員。
(三)各隊需自行準備護背帶及腰帶,有關使用規定另於秩序冊中安全事項規定之。
(四)參賽選手請一律穿著平底運動鞋或拔河鞋,不符合規定者不得出賽。
(五)過磅單請填妥基本資料並黏貼照片,於大會規定之過磅時間統一過磅檢核,選手持有過磅單始得出賽。
(六)開、閉幕典禮:
1.開幕時間:97年5月31日上午8時55分前各隊集合完成,9時整準時
開幕。
2.閉幕時間:97年6月1日,比賽結束後,立即舉行閉幕典禮。
3.開、閉幕地點:國立體育學院綜合體育館(中央場地)。
4.各隊依單位牌集合整隊,單位牌由各隊派員持牌。
5.出場人員:各隊管理及隊員均須參加大會開、閉幕典禮。
6.服裝:各隊自行規定,但須整齊劃一,並著運動鞋入場。
(七)辦理本項比賽所需經費由教育部相關經費補助,凡申請交通補助、獎學金 學校,請製領據及相關證明向國立台灣體育大學(桃園)辦理撥款手續。
二十、本競賽規程如有未盡事宜者,由主辦單位修正後公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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