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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97年度全國各級學校拔河比賽競賽規程

一、 :依據教育部97年4月30日台體(三)字第0970068241號函辦理。

二、 :配合教育部增加學生運動時間方案政策並達成一人一運動;一校一團隊」之目標推廣校園拔河運動,進而養成學生終生運動習慣,提昇健康體適能,並藉活動之實施提升八人制拔河運動之技術水準、以培養學生發揮互助合作之團隊精神,迎接2009世界運動會,締造拔河運動項目佳績。

三、指導單位:教育部

四、主辦單位:國立台灣體育大學(桃園)

五、協辦單位: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教育部中部辦公室、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中華民國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總會、中華民國拔河運動協會

六、比賽時間:97年5月31日至6月1日。

七、比賽地點:國立台灣體育大學(桃園)綜合體育館(333桃園縣龜山鄉文化一路250號)。

八、參加對象

  1. 凡中華民國台、澎、金、馬地區之各級學校,均以校為單位參加全國賽。

(二)參加人員以各校在籍學生始得報名參加,各校報名得以男子組、女子組報二隊為限(夜間部及進修學校之高中職得另組男子組、女子組各乙隊報名參加),不得跨校組隊參加。

(三)教職員工組:本年度正式編制內教職員工為限,以校或鄉為單位組隊參賽。

九、實施方式

 (一)分級:依各級學校及體重區分為十組,各組如下表:

      組  別       級  別           備  註   
    國小 男生組

    女生組

    混合組

    8人總重量400公斤(含)以下

    8人總重量400公斤(含)以下

    8人總重量360公斤(含)以下

    1.五年級以上。

    2.混合組男女生各四人。

    3.每人限報名參加一隊。

    國中 男生組

    女生組

    8人總重量480公斤(含)以下

    8人總重量440公斤(含)以下


    高中 男生組

    女生組

    8人總重量560公斤(含)以下

    8人總重量480公斤(含)以下

    含五年制專科學校

    1、2、3年級。

    大專 男生組

    女生組

    8人總重量600公斤(含)以下

    8人總重量480公斤(含)以下


    教職員工 混合組 8人總重量560公斤(含)以下 男女教職員工各四人

(二)分組:

1.國小不分組比賽。

2.國中男、女生甲組,凡獲教育部96年度全國各級學校拔河決賽前六名者及獲乙組第一名者,須參加甲組比賽,其餘各校得參加乙組比賽。

3.高中男、女生甲組,凡獲教育部96年度全國各級學校拔河決賽前六名者及獲乙組第一名者,須參加甲組比賽,其餘各校得參加乙組比賽。

4.大專院校男生甲組,凡獲教育部96年度全國各級學校拔河決賽前五名者及獲乙組第一名者,須參加甲組比賽,其餘各校得參加乙組比賽。

5.大專院校女生甲組,凡獲教育部96年度全國各級學校拔河決賽前四名者及獲乙組第一名者,須參加甲組比賽,其餘各校得參加乙組比賽。

6.上述規定參加甲組之學校,如報名二隊參加比賽,另一隊得報名參加乙組比賽。

十、比賽規則:採用中華民國拔河運動協會審訂之最新拔河運動規則。

十一、比賽制度

(一)國小各組之比賽,預、複賽均採分組循環賽制,每場比賽採二局積分制,並將犯規次數或體重輕重做為勝負判決之輔助依據。決賽各場比賽,採單淘汰制,每場比賽採三局二勝制,比賽時間以一分鐘為限。

(二)國中以上學校採混合賽制,即決賽之預賽、複賽,採循環制;決賽採雙淘汰賽。

(三)各組如僅一隊報名,則不舉行比賽。

十二、比賽用繩:採用中華民國拔河運動協會審訂合格之拔河繩。

十三、報名手續

  1. 各級各組比賽,每校得報名二隊參加比賽。
  2. 各組各隊,請於中華民國97519(星期一)前,將報名表(請加蓋單位印信或校長簽章)如附件一,逕送或掛號郵寄:國立台灣體育大學(桃園)體育推廣學系收(333桃園縣龜山鄉文化一路250號)。聯絡人:黃錫秋小姐電話:(03)32832018513傳真:(03)3280595
  3. 各組各隊得報名15人,含領隊1人、管理1人、教練1人、隊員12人,惟比賽及過磅限10人,高中以上學校比賽及過磅限9人。
  4. 過磅單請黏貼最近三個月內照片,於比賽當天攜至大會統一過磅(未經過磅不得出賽)。

十四、抽籤、領隊會議及報到

 (一) :全國賽賽程抽籤各隊於97年5月22日(星期四)上午 10 時30分整,於國立台灣體育大學(桃園)教學研究大樓305會議舉行,抽籤不另行通知,未到者由大會競賽組代表抽籤。

(二)領隊會議:領隊會議訂於97年5月30日(星期五)下午4時整,於國立台灣體育大學(桃園)綜合體育館319室舉行。領隊會議不另行通知,會議決議事項不得異議。

(三)報 到:參加各隊應於競賽日第一天上午8時前完成報到手續。

(四)過 磅:過磅時間分二時段,請各隊擇一時段,完成過磅程序,過磅單如附件二。

1.97年5月30日下午4時至5時30分(全部參賽隊伍)。

2.97年5月31日上午7時30分至8時30分(全部參賽隊伍)。

十五、交通費補助

    (一)離島地區參賽隊伍每隊補助交通費: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隊伍每隊新台幣1萬元。

    (二)本島參賽隊伍補助交通費;中部(含宜蘭)每隊新台幣3仟元、東部及南部每隊新台幣6仟元(含教職員工組)。

十六、獎勵

  1. 各 組取前八名,前六名各頒獎盃乙座、選手獎狀乙紙,七、八名選手獎狀乙紙(以過磅10人為限),其餘參賽單位各頒獎狀乙紙,各組設優秀教練獎二名,各頒獎盃 乙座;精神總錦標共六名,各頒獎盃乙座。另大專甲組、高中甲組、國中甲組及國小組獲第一名者,頒發獎學金1萬元;第二、三、四名者,頒發獎學金6仟元;國 中以上隊伍報名參加乙組學校,獲第一、二、三、四名者,各頒獎學金6仟元。
  2. 凡獲本項比賽優勝各組各隊得依據教育部頒布之「教育部補助學校運動團隊出國比賽、移地訓練要點」,作為申請出國比賽或移地訓練之成績依據。
  3. 各績優隊伍隊職員依有關獎勵辦法辦理。
  4. 各承辦行政人員依有關獎勵辦法辦理。
  5. 遴選並表揚推展拔河運動績優學校及有功人員,遴選及表揚辦法由主辦單位另訂之。

十七、申訴

    (一)凡規則有明文規定及有同等意義解釋者,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不得提出 異議。

    (二)有關學生資格之抗議,須於比賽前向大會提出申訴,比賽開始概不受理。

    (三)比賽發生爭議時,須立即向該場比賽主審裁判提出口頭申訴,且比賽仍繼續進行,不得停止,否則以棄權論。

    (四)前項口頭申訴申請,在該場比賽結束十分鐘內由領隊或教練填寫申訴書向裁判長提出,並繳交保證金三千元整,否則不予受理,申訴成立時保證金

    退還,否則予以沒收。

    (五)申訴以大會審判委員會之判決為終決。

十八、注意事項:

(一)參賽單位學生平安保險未包含者,各隊應依規定逕行投保相關保險。

(二)參賽選手請攜帶學生證及相關證明證件以備查證,若有冒名頂替,一經證實,取消全隊比賽資格,並報請教育主管機關議處相關人員。

(三)各隊需自行準備護背帶及腰帶,有關使用規定另於秩序冊中安全事項規定之。

(四)參賽選手請一律穿著平底運動鞋或拔河鞋,不符合規定者不得出賽。

(五)過磅單請填妥基本資料並黏貼照片,於大會規定之過磅時間統一過磅檢核,選手持有過磅單始得出賽。

(六)開、閉幕典禮:

    1.開幕時間:97年5月31日上午8時55分前各隊集合完成,9時整準時

    開幕。

    2.閉幕時間:97年6月1日,比賽結束後,立即舉行閉幕典禮。

    3.開、閉幕地點:國立體育學院綜合體育館(中央場地)。

    4.各隊依單位牌集合整隊,單位牌由各隊派員持牌。

    5.出場人員:各隊管理及隊員均須參加大會開、閉幕典禮。

    6.服裝:各隊自行規定,但須整齊劃一,並著運動鞋入場。

(七)辦理本項比賽所需經費由教育部相關經費補助,凡申請交通補助、獎學金 學校,請製領據及相關證明向國立台灣體育大學(桃園)辦理撥款手續。

二十、本競賽規程如有未盡事宜者,由主辦單位修正後公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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